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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3-10-12瀏覽次數:0
第十三條 總則
1.為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產生不良的法律后果,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
第十四條 印章保管管理制度
1.原則上公司公章由綜合部經理負責管理,合同章由工程部經理負責管理,財務專用章及所有證照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管理,法人章由財務部出納負責管理;如印章管理人員出差或因故請假不能正常在崗時,經主管領導批準可指定臨時保管人員,臨時保管人員必須是公司本部門正式員工且相對固定。
2.印章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后,必須進行登記,填寫《印章保管登記表》。如印章管理人變動或印章在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調走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xù),填寫《印章保管登記表》。指定臨時人員保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xù)。
3.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于保險柜內存放,并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fā)生意外。保管人對所負責的印章丟失或盜用,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等負責。
第十五條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印章使用的審批
1.1印章使用應公司正式員工攜須加蓋印章的資料至印章保管人處,經保管人對內容進行審核后,由用印人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簽字登記經用印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經保管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1.2保管人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審查要加蓋公章的文本內容,確定是否加蓋公章,關系到公司利益問題及保管人不能確定是否蓋章的內容,須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加蓋公章;
1.3保管人對文本加蓋公章后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義務負主要責任,綜合部將經審批后的《印章使用登記表》歸檔保存。
2.公司印章外出使用規(guī)定
2.1原則上不準攜帶外出,如確系特殊需要,需經使用人提出書面借用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綜合部審核內容,并經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指定代理人)簽字批準后方可借走,借用時須填寫《印章外出使用申請表》;
2.2如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代理人)不能及時簽字,可由審批人電話告知印章保管人,事后及時補辦簽字手續(xù)。印章保管人依據總經理簽批的《印章外出使用申請表》,進行登記借用。
2.3印章外攜,應始終保持兩人同時在場,確保印章的安全。原則上借出的印章當天歸還,不得延誤。印章外借期間的使用由部門負責人全權負責。
3.印章使用的注意事項:
3.1嚴禁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蓋印;
3.2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在年末將印章使用登記本及相關材料整理存檔;
3.3印章保管人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xù)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xù);
3.4印章停用銷毀時,要向相關部門發(fā)出印章停用、銷毀通知單;
3.5印章發(fā)生丟失或損壞情況時,應立即向印章管理人員報告,并迅速報告公司領導,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3.6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責任外、還將追究該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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